最新消息財稅相關資訊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,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(2021/04/12)
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,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(2021/04/12)
該局指出,依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」第4條規定,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,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,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。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,不得重複申請適用,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,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。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、補助、津貼、獎勵及補償,免納所得稅。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,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。
該局說明,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,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、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、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