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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、贈與稅之免稅額、課稅級距金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(2021/11/25)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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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(下稱遺贈稅)法規定之免稅額、課稅級距金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:

一、遺產稅

()免稅額:新臺幣(下同)1,333萬元。

()課稅級距金額:

1、遺產淨額5,000萬元以下者,課徵10%。

2、超過5,000萬元至1億元者,課徵500萬元,加超過5,000萬元部分之15%。

3、超過1億元者,課徵1,250萬元,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%。

()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:

1、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:89萬元以下部分。

2、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:50萬元以下部分。

()扣除額:

1、配偶扣除額:493萬元。

2、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:每人50萬元。其有未成年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,每年加扣50萬元。

3、父母扣除額:每人123萬元。

4、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618萬元。

5、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扣除額:每人50萬元。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,每年加扣50萬元。

6、喪葬費扣除額:123萬元。

 

二、贈與稅

()免稅額:每年244萬元。

()課稅級距金額:

1、贈與淨額2,500萬元以下者,課徵10%。

2、超過2,500萬元至5,000萬元者,課徵250萬元,加超過2,500萬元部分之15%。

3、超過5,000萬元者,課徵625萬元,加超過5,000萬元部分之20%。

 

財政部表示,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1項規定,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(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,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)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%以上時,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,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,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。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,說明如下:

一、免稅額

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,200萬元及220萬元,係於98123日修正生效,調整基期為98年,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.49(9611月至97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),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.86(10911月至110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)比較,上漲幅度11.09%,已達10%以上,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,333萬元及244萬元。

二、課稅級距金額

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,係於106512日修正生效,調整基期為106年,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.70(10411月至105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),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.86比較,上漲幅度4.17%,未達10%,尚無須調整。

三、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

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,係於1021231日調整公告(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),調整基期為103年,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.6810111月至102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),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.86比較,上漲幅度6.32%,未達10%,尚無須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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